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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命名原则

发表时间: 2011-01 来源: http://www.nnn666.com/

店铺命名原则:

   (一)受法律保护原则

  1.该零售店名是否在允许注册的范围以内,有的零售店名虽然不构成侵权行为,但仍无法注册,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如1915年以前德国商标法规定仅有数字内容的商店名称是不可能注册登记的。零售店经营者应向有关部门或专家咨询,询问该零售店名是否在商标法许可注册的范围内,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2.该零售店名是否有侵权行为。零售店经营者要通过有关部门,查询是否已有相同或相近的零售店被注册。如果有,则必须重新命名。美国有一种叫“伊丽莎白·泰勒热情”专卖香水的连锁店,销售业绩非常好,但其连锁专卖店发展到第55家时,就被迫停卖。因为它的一家竞争者的产品叫“热情香水”,对方向法院起诉。

   (二)易读、易记原则
  如何使店铺命名易读、易记呢,这就要求零售店经营者在店铺命名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响亮。这是指零售店名要易于上口,难发音或音韵不好的字,都不宜用作名称。例如,健伍(KENWOOD)音响原名为特丽欧 (TRIO),改名的原因是TRIO音感的节奏性不强。改为KENWOOD后,效果就非常好。因为KEN与英文中的CAN(能够)有谐音之妙,而且朗朗上口,读音响亮。WOOD(茂盛森林)又有短促音的和谐感,节奏感非常强,二者组合起来,确实是一个非常响亮的名字。

  2.高气魄。这是指零售店名要有气魄,起点高、具备冲击力及浓厚的感情色彩,给人以震撼感。如珠海的海蓉贸易公司为了使其生产的服装打入国际市场、参与世界竞争,公司决定改名。通过对几个方案的比较,最后决定用“卓夫”为产品和公司的名称。“卓夫”是英语“CHIEF”的音译,英文含义为首领、最高级的(名词或形容词);中文含义为“卓越的大丈夫”。中英文合二为一,演绎出一种高雅、俊逸,不同凡响的风格。

  3.简洁。名字单纯、简洁明快,易于和消费者进行信息交流,而且名字越短,就越有可能引起顾客的遐想,含义更加丰富。绝大多数知名度较高的零售店名都是非常简洁的,这些名称多为2个一3个音节。

  4.独特.名称应具备独特的个性,力戒雷同。如日本索尼公司(SONY),原名为“东京通信工业公司”,本想取原来名称的三个字的第一个拼音字母组成的TTK作名称。为了企业的发展,产品的名称一定要风格独特、醒目、简洁,并能用罗马字母拼写。再有,这个名称无论在哪个国家,都必须保持相同的发音。
 
  5.新颖。要有新鲜感,赶上时代潮流,创造新概念,如柯达(KODAK)一词在英文字典里根本查不到,本身也没有任何含意,但从语言学来说,“K”音如同“P”音一样,能够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同时“K”字的图案标志新颖独特,消费者第一次看到它,精神常为之一振,这就更进一步加深了消费者对Kodak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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