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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化妆品命名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 2010-12 来源: http://www.nnn666.com/

 在化妆品命名中禁止使用的分别是:

  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规定的9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
 
   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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