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六)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典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旧机动车经纪、因私出入境中介、境外就业中介、人才中介、征信、商标代理机构。
(七)市局认为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
(八)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
(九)外商投资企业。
五、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的企业以外其他内资企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名称登记,并根据市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六、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